第十章 詳析自利比量

戊二•敘述比量

【比量分二相自利,由因三式顯現義。】比量分二相:己一•自利;己二•他利

己一•自利

自利比量是真實比量,抉擇自利比量分確定:庚一•定義;庚二•彼之自性二者

庚一•定義:

由因三式了解所量之覺識,亦比量之定義。不需要遮反定義,以比量無否定之義故。

庚二•決定彼之自性

有二:辛一•如何了解因相;辛二•了解彼之所立

#### 辛一:如何了解因相

又分為二:壬一:認識因相之觀待實事;壬二:詳析觀待之因相

##### 壬一•觀待實事:

癸一:第一因式之觀待實事—「宗」;癸二:隨行式隨遮式之觀待實事—同品與異品;癸三:設立彼諸觀察實事應理

###### 癸一•第一因式之觀待實事—宗

亦分為二:子一•思維所比量之聲義總相;子二•決定適時之義為別相

子一•思維所比量之聲義總相

亦分為三:丑一•認識比量之聲—所取境;丑二•決定攝入何種時機;丑三•如何趣知聲之定義

丑一•認識比量之聲—所取境

【法與有法之聚體,詮述宗謂是真名,彼若唯取一支故,任二支分屬假名。】從因明論:「宗」、「所立」、「所比量」皆是同義異名。彼諸所取境亦分為三:「欲知有法」、「所立法」二者攝屬假名,彼諸之聚義攝屬真名。陳那論師云:「因相所立是聚義,故法與有法二者,非主要屬一方是安立所立性」,欲知有法趣入「宗」。法稱論師謂:「宗即有法」、「所比量」,謂具有差別相之欲知有法,謂所立唯同品有之說法。「法」亦攝入「宗」。「因相隨行於所立,若無所立則無因。」「聚義」亦詮說所立,故謂「宗」之辭。雖相續心亦無生效能謂之。除彼諸外,不攝屬其餘,決定宗之聲義,是共稱量故。

丑二•決定攝入何種時機,然則謂「宗」法之敘說

歸屬「有法」之法,或「所立法」之法,或是二者「聚義」之法,當成錯亂?云:不成錯亂,所有名聲適當時機能了知各個義之故。彼「宗」亦攝屬所比量等名聲之際有三:抉擇「因相之定義」之際攝屬「欲知有法」。抉擇遍相之際,攝屬「所立法」。抉擇「真實所立」之際攝屬「聚義」故無錯亂。如孫陀巴之名聲。抉擇因相之定義有一說:因總相之定義:「因三式」能決定名相、因相之相屬關係。故非抉擇於第一因式,因相之聲無「唯獨第一因式」之近因故。謂之說法?云:不應理?理由是「遍相之定義」亦攝入「因相之定義」轉成錯亂。

故抉擇「因相定義」之際是第一因式,若成立彼第一因式,則成立因支,若不成立「第一因式」,則不成立「因相之定義」謂之接近於共許,此是抉擇第一因式故。是接近於趣知「欲知有法」謂宗之聲。彼三者亦各具有三種時際:抉擇定義與名相之相屬之際。定義之實體作覺明之際。具定義之名相作名言之際,彼諸以喻解說易於了知。如是存在九聚因之二種假立第一種情況攝屬假借名。其後二種詮說自名—能繫念前時之假立名,不觀待重新假立名之故。謂之說法亦未必定如是,若是共許比量力之際,則無論如何皆了知故,從大部量論如理闡述之故。

丑三•如何趣入聲之定義

有二:寅一•真假名之差別;寅二•思惟真假之法

寅一•真假名之差別:

【隨欲說應用前名,了知彼性是真名,除唯一依彼緣由,了達其餘許假名。】樂許無任何成立「義體性」之名,然而不觀待其餘緣由與目的。隨欲者最初應用故是真名,且若了知彼義即顯現彼之外相。觀待他人共稱名之目的與緣由後,應用其他(代名詞)是假名。而且了知彼義且觀待其他(意義)顯現彼相。喻如具有脊峰垂鬍設立「牛」為真名,「牛」於愚人轉成假名,彼故彼諸具全「初立名」和「了知義」之差別。釋量論云:「無錯誤而知,最初立名言,行境是實名。」其餘錯誤了知謂喪失真義。帕姿哈雷云:「於愚者謂牛,許隨屬原因,唯義轉成妄,聲住於自義。」

寅二:思惟真假法有二:

卯一:思惟聚義為真實法

【聚義為宗之名聲,諸善巧原始成立。】聚義為「宗」之名聲,外道論師原始以來,共同成立真名,易於了知故。

卯二•思惟有法與法二支為假名之法分為三:

辰一•設立所立之緣由:

【假名觀待餘相似,和餘相屬之理由。】相似原因作為假名,如藥為烏雅爪或士夫為獅子,相屬原因作為(假名)亦分為二:a.因果相屬;「因名」假立為「果」如於詮「日」為「日光」之說法。b.「果名」假立為「因」如該「醉」為「酒」之說法。相聚之相屬一般亦樂許不違越因果關係。然而若依共通說法,以喻詮說之,謂觀待布匹之一邊之辭,曰:布邊。觀待「總聚」之名聲假立「支分」名。如詮說:鼓聲或根識,是為「支分」之聲假立「聚義」。在此唯獨「(所立)法」或「欲知有法」,各個假立為「所比量」之名,是觀待於所比量之一部支之原因,如觀待布匹之一邊,安立為布匹。

辰二:假立之目的

若謂:諸聲無目的,非期許超出根本之聲義,謂之故「無目的」,以其他之名設立於其他?曰:不應理。此又分為二:

巳一•所立法假立為「所立」之目的

【「法」假設「所立」之名,相違因相為真因,邪見斷除妄見故,聲韻需要作假立。】若詮說因相隨行於所立法。則相違之法亦實有隨行否?可能具邪見之思惟,為斷彼邪思故,謂因相隨行於所立,有一說聲韻學之需要假立所立。

巳二•「有法」假立「所立」之目的:午一•有法假立「所立」實質目的;午二•斷除不假立「所立」之相似「宗」二者

午一•有法假立「所立」實質目的

【若詮有法有諍事,若遮諸邊長時諍,若詮真名喪聲韻,簡易了解故謂宗。】若詮謂「有法之法」,則首先不知是存在於同品喻之有法,或是存在於異品喻之有法,是否為第一因式?產生妄見之思惟。如:「聲法者,為無常,是眼所見性故。」於「不成因相」,亦即因相存在同品喻之有法誤為第一因式,同時具全隨行隨遮二因式故,思惟是否真因產生邪見,遮除彼邪見之故。存在於欲知有法之第一因式,假名謂「宗法」。如是云:宗即有法,若無目的不需作假立?曰:不是,宗有法破斥一切之法之義故。彼有一說:雖詮說存在之宗有法謂第一因式?且不知同品喻,是指唯同品有。或謂遍及同品有之支分故。為闡明同品喻之同品有故。若謂詮有法之法,則當了知唯第一因式?曰:不應理,若斷除這種主張,則須長時饒舌相續諍論。有法之聲,須謂「欲知有法之說法」陳述之。若非如是,則焉是重新加上正能立?懷疑之思慮故。若第二次述說,謂有法之聲是諍事,則豈無知為第一因式?設若如是敘述,則「了知」亦敘說一次能了知,而詮說二次應非智者,猶如剪指甲焉用斧頭。倘若詮說有法之法,誠當如是形成事實,敘說「宗法」當轉形成「假名」故,不依二者敘說,信許易於了解樂許謂「欲知有法之法,」之名,吐棄渣物何須繞於後頭之思惟。若詮如是真名,樂許無少許不成立,然而謂隨行、隨遮「欲知有法之法」,詮說因三式之文字不均衡故不順暢。宗法之有、無同品等等所作解說不妥當,故諸智者們平等捨心擱置之。因滴論云:雖間接了知義,唯近於「假立」,難成立文辭均衡,故完全斷除。聲韻學云:「文辭喪勢尚可,聲韻喪勢則不可。」故捨棄彼諸產生邪見且難於詮釋後,既無邪見且容易詮釋故,假借謂「宗法」名之解說。

午三•「假立」與「不假立」之宗相似之斷諍

【謂宗與有法相似,共稱方式具差別。】有一說,樂許名辭容易於解說,不剔除邪見之義,「宗」之名聲趣入「欲知有法」、「所立法」、「聚義」三者故。宗法和聚義,謂「宗」,亦於因相存在宗同品思惟是第一因式否?於此產生邪見。若生邪見,則以眼所見故為因支,亦能立聲無常。亦因相存在所比量之所立法是第一因式和具全隨行隨遮故。思惟是真因相否?產生如前之邪見。云:不相似。所謂「宗」是總聲為真實,與「法」言辭相繫,唯存在於欲知有法,則不攝屬總相而獲得別相。喻謂「手」之聲,雖趣知人與馬等總相,然而若與「具有」之辭相繫,則其餘(有情)雖同具手,然不攝入「具手」之名聲,唯獨攝入「大象」。與彼有法之聲不相似,謂「有法」是總聲與前例相同,亦與所謂「法」之聲相屬,不攝入唯第一因式。同品喻、異品喻二者亦趣入「有法之法」,與「具頭之總聲」之言辭相繫,然而不攝屬唯一大象之別相。一切有頭者攝入:「具頭」,如一切共許之故。彼故決定聲之義,是唯「共許」量故。若詮「有法之法」,則三者皆共許故懷疑。若詮「宗法」,則含括外道論者,共許唯第一因式,不許餘二者同、異品喻之有法,故無需懷疑。釋量論云:「行故有手故,立有角及象,此聲之所詮,世許非欲說。」之說法同一旨趣,如是應了知,因相存在於所比量為第一因式之說法。

【宗與法相屬之聲,是唯諍事如具手,與法相屬謂有法,無法決定如具頭。】攝集之偈頌。

除此尚有諸多種他答人之辯,共許量為實勢比量力之諍論。譬如具手之故,人亦應成具手因具有手。若非如是,則大象亦應成非具手,謂之相似諍論故,諸外道喜歡分別觀察,吾等不引述,彼故在此「宗」之名聲是欲知有法。

辰三•能害實事:

【法與有法非所立,無所立之定義故。】所立之定義:無「成立」與無「遮除」量是認持為所比量,無彼二支分之故。

子二•值此決定差別義(第一因式之諍事「宗」)

由欲許之聲除趣入業、作者、所作三者外,業轉成之境,應非具所立之法,以過遍於真實之同品喻,而不週遍於相違之諍事故。作者或作用轉成如欲願之覺識,亦非具有所立之法,以其剎那間之「比量」或「邪見」之覺識,不遍及宗之諍事故。有一說:所立法無「成立」與「遮除」量之根本實事,亦不適時際北俱盧洲之妙屋等,亦非過遍故。

【認持比事是欲知。】欲知有法之定義,無「遮除」「成立」之量,謂認持所立法之所比測之根本實事為何緣由?別相︱自利比量正因之欲知有法是立論者所認取,他利比量正因之欲知有法是敵論者所認取。若觀察欲知有法:聲是常或無常,則攝為「無知」、「邪見」、「懷疑」,斷除比量之增益,唯一「無知」之範疇,「邪見」於釋量論已述及。

【成立欲知是宗法。】欲知有法於所設立之因相成立現量或比量故,是第一因式謂之宗法。

###### 癸二•隨行隨遮二者之觀待實事同、異品

有三:子一•破斥他宗;子二•建立自宗;子三•斷諍

子一•破斥他宗有三:

丑一•前期說法

【具有所立法與否,謂同、異二品之說。】有一說:追隨寶積靜論師主張:具有所立法為同品,不具所立法為異品之說法。所立法亦非唯能成立之因相,於欲知有法所認取比量之總類是火或無常等。所立之「具有」義,亦盡如欲知有法「具有」成立所立宗,若有煙故能立有火,則聚合一體和自性因無分別體性;若能依虛體,則具有能依自虛體。有一說:若欲許所立法之空與不空(同、異品),亦不超越彼性「具有」。

【思維二品實相違,假立產生甚第三聚。】若誤以為同異二品為實相違,一切所知可裁決分為二品,由實體斷決或由虛體來斷決,依前者觀之,空性(法者)能立「遮無」之際。若瓶之實體是同品,則瓶之「所作性」和「無常」亦當轉成遮無;若實瓶是異品,(形成非遮無),則「真實之瓶」和「實有常之空」等等諸相,亦轉成不具有「遮無」之名言(不成立諦實)故,二者皆不應理,倘若實瓶,是與否二者轉成第三聚,則喪失「斷決」任一方之語辭。復次,若於虛體斷決之,則能立所作性故無常之時,若唯「所知」虛體是同品(是無常時),則所知之常為非有。若唯「所知」虛體是異品(是常時),則所知無常轉成非有。然而彼之時,唯「所知」若轉成是同異二虛體與否,則喪失於虛體之斷決語,故無論如何皆不應理!

【某謂無知量之境,分為實虛二相說。】某些西藏學者無知量之境,能依「火」與「無常」等實體法成立所立法之時,斷決為實體,虛體雖可能產生第三聚,然而無過,於虛體不作立破之故。能依「因相」與「遮無」之名言等虛體,成立所立法之時,斷決為虛體,實體雖可能產生第三聚,應無過,以其實體不能作立破之故。成立之法:

【具有「同」與「異」實法,虛法依自虛體說。】實體具有無分別體性與相異體性,成立二種實法,和成立虛體法能依自虛體共三種,喻如:「所作性」證成「無常」是無二體性,煙性成立火具相異性和所作性之自虛體,能依正因具全因三式故,成立因相等成立能依自虛體。雖結合彼諸三種義,於一切所立法之同品,有法與因相二者於真正因相之際為同品,於相違因相時為異品,於不定因相當轉成如其所應之說法。

丑二•破斥彼諸說法

有三:寅一•作同異二品斷語不應理;寅二•成立虛實二分法不應理;寅三•別相︱成立能依自虛體不應理

寅一•同異二品作斷語不應理分為二:

卯一•同異二品不能作斷語:

【盡如虛實二分法,無法決定於二品,雖二品攝屬實虛,諸善巧現見成立。】若能依實體法而成立,則於實體作斷語二分法,若山成立具有火,則設立灰色物為因相之時,若灰色物是同品(有火),則水蒸氣亦當轉成有火,若灰色物是異品(無火),則煙亦轉成無火,若灰色物容許同異二品,則喪失同異二品之斷決。如是若同品,聲成立勤勇所發,安立「有所作義」為因相之時,「有所作義」是同品,閃電和林園之花朵當轉成具勤勇所發,若「有所作義」是異品,則瓶與鼓聲亦轉成不具勤勇所發,若是「有所作義」兼具二者,則喪失同異品之斷決語。

復次,若於虛體作斷語,則所作性虛體有法,能立正因之名言,以諸善巧者現見成立具全因三式之故,設立因相之時,若唯「所知」之虛體是同品,則唯「所知」之自虛體,依於「能成立聲無常」轉成真因之因三式,若唯所知之虛體是異品,則所知性異品遍及因三式,而轉成相違因,若異品不遍及因三式,則因三式轉成非所知。有一說於此之際,唯「所知」之虛體是異品,然而不轉成相違,彼二虛體相異故,譬如剎那遍及青色,然而不遍及青色之隱蔽分,如彼二虛體相異故思維之。「青色」和「瞬間」雖遍及於實體,然而不遍及「遣餘」故。云:喻不相似,若相異性虛體不轉成遍及於異品,則終究非有轉成相違因相。

復次,有一說所作性之虛體,能立聲無常之因相。證成名言之際是同品,設立「所知」為因相。若容許直接詮說名聲等比測,則唯「所知」容許具有作因相之名言故。若成立唯「因相」之名言,則於唯「所知」自虛體不具成立「聲無常」之因相之名言,故是異品謂之說法,雖容許如是成立,然所知是異品之時,若不遍於所知性,則轉成非所知,具若遍及所知性,則轉成相違。此時亦攝屬於同品,則轉成不定因。倘若思惟遍及實體故,當不轉成非所知,未遍及虛體故,當不成相違,則「虛」「實」體亦已成摻雜,豈形成唯一虛體法,彼故虛體亦「所知」、「所量」等是第三聚蘊。

卯二•觀察同異二品為壞滅斷決之理論分為四:

辰一•觀察不應理:

【若於實義作立破,當無知正量之境,若於覺識作立破,當成「有」「無」「未定」三。】若實義作能立、能破,則無法了知正量之境與「非依於外境,能依於聲義」之說法相違,若於覺識作立破,則同品決定有,異品決定無,同異二品唯獨不定「宗」,豈無第三聚。

辰二•極成過:

【不許欲知為宗故,轉成無第一諍事,不許第一諍事因,此難為宗法定義。】若許具有所立法與否為同、異品,居間第一因式之諍事,應不能獲得謂「宗」,真正諍事當成為同品,相違諍事當成為異品,彼故若質問「宗法之定義」為何?依汝見無宗故不詮謂宗法,然而真正第一因式之定義欲知有法盡如所引述同品而成立。相違之際欲知有法,盡如所引述異品而成立謂之,詮說目的故,豈能得「宗法」?

【第一諍事於二品,彼故餘二諍事之,「有」「無」而確定行遮,亦極難於詮說之。】諍事若於同異二品作斷語,不能詮說同品喻謂同品,諍事亦是同品之故。彼故須詮說同品喻隨行同品有;不能詮說異品無謂隨遮。相違之諍事是異品故,諍事趣入異品之設立故,須詮說異品喻—異品無謂隨遮,若於其餘攝入因三式成錯誤,若如是詮說,則一切論述皆破滅。復次:

【於宗法和宗二者,同體詮釋為虛體,諸因相皆墮成宗,豈有不定之因相。】欲知有法盡如因相所引述而成立故,亦是宗法,彼真正因相之際,具有所立法故是同品,相違因相之際,不具所立法故是異品故,若謂有同份?若如是,則一切因相不等分於同異二品故,「不定之相似因」轉成非有,首先不共不定因應非有,於聲成立「無常」或「常」,若設立所聞性為因,則轉成正因或相違因,成立宗法且具全同品隨行或異品隨遮之故。共不定因應非有,若聲成立是「常」或「無常」,設立所知為因,則轉成正因或相違因,常或無常之所知,存在於同品或異品之故。倘若所知是(常、無常)二者,則彼於同異二品不能斷決語。復次,所立法轉成異品,所知自性具有自虛體之異品為非有故。彼又有一說。

【聚義若是唯「同品」,彼之支分具彼性。】之說法,若謂聚義是同品故,彼之支分所立法,亦含攝於同品?若如是,則成立權杖故,當能成立權杖者,以其理由相似之故。

辰三•論證相違:

【所知決定為二品,欲許諍事三相違。】一切所知斷決為同品與異品二者,第一因式之諍事,與宗隨行隨遍之諍事為同異二品,欲許三諍事與同異二品相違,若謂真實情況,諍事亦為二:

【若謂欲許二諍事,待彼因亦成二式。】第一因式之諍事雖欲知有法為宗,亦斷決為同異二品,因相成立宗法謂第一因式,無須說,真正因具全二式同品有為第一因式,異品遮反為第二因式,(何不許三式?)相違因遮反正因,不定因為同異二品,為何不說為二因式,倘若詮說為二因式,則不成立同異品之屆中諍事?然若許屆中之諍事,雖許二諍事,亦轉成三諍事。(彼故,一切所知裁決同異二品,是不應理。)

辰四•非法稱論師之旨義

【同品異品二分法,決定非論師旨趣。】量決定論云:謂宗法有無同品等等具有九句因之分析法不適宜?若於二品亦可能不相違,轉成如是,若非如是彼不成立聲性,因此,如彼相之聲(法者),彼非由唯「宗」和「宗同品」任其一,「觀察任許其一相」和「究竟決定各體」相違之故。若謂:與彼相相似性謂「決定」認持「決定」之故,有法轉成無?云:非如是,破斥餘義之故。彼攝集成立實有認持決定,是否定其他,喻如:首先由自生二子,那羅和無愛子,謂之說法相違。彼故,是因三式之諍事,於覺識上存在三聚蘊。

寅二•成立實虛體二分法不應理:

【各個實虛之區分,隨而趣入,名言滅。】若區分各個實虛法後,轉而作立破,則義自相非分別境,以分別境無法獲得遣餘之故,世間一切名言當喪失(功能)。倘若是實法不觀待於覺識成立外義,若是虛法觀待於覺識而成立義故。若謂二者皆成立且不相違;若如是能依實物成立實法,或依實物成立虛法,如是亦或問;依於虛體成立虛法或依於虛體後成立實法觀察之。首先不能成立,於實體無隨行之故。瓶自相無「隨遍」「隨遮」,柱自相無隨遍隨遮,一切隨遮隨遍,皆於分別境。第二亦不能成立,實物無隨行且唯獨虛體無所需之故。第三亦不應理,依虛體後當成立唯一虛法,然無虛體之果故。第四亦不應理,彼為不區分各個實虛,耽著虛體為實體,總義誤為義自相之方式,而得所取境。彼故,依數論師之西藏學者們,亦唯限無知正量之境。

寅三•別相能依實體而成立自虛體不應理:

【依自虛體而成立,觀察此法無實義。】能依虛體之法,謂成立依於自虛體,此為何?實體、義自相。無分別體性,或具相異體性,非彼上述二者—是一堅固體。首先二者依次是自性因和果因。第三者為非有,實體不超越同異二者,若是無實體,則能依因相亦不應理之故。非依實體、無實體二者之覺識,是唯持能依自虛體。思惟之若如是無意義,覺識上需能依持於「無分別體性」或「具相異之法」,若非如是,則因相之決定數當壞滅。

丑三•斷遮除之不應理:

【二品非直接相違,謂滅壞立破理論。】倘若不能斷決同異二品,則剋除「所破」故當成立「能立」,和成立「能立」故剋除除「所破」之理論,不適當之思惟。

【立破非宗之作用,決定量成立違屬。】剋除所破和能立所立之關鍵處,非同異二品之作用,是由量力而生,證成決定相違、相屬。例如:若成立山具有火,則同品喻於灶上煙火相屬當成立量,若凡有煙則成立火之時,由異品喻諍事之有、無皆可,樂許遮反火故決定唯彼煙之虛體,天授之房屋謂同品亦可,異品亦可之說法,非平等捨心。有一說天授之房屋,若有火則是同品,若無火則是異品故,豈容許平等捨之說法。有火無能立,無火無能害故。爾時是懷疑。不決定同異二品之故,觀待於覺識非同異二品是第三蘊,如是若成立聲無常,則具無常決定同品有,不具無常決定異品無,未定同異二品是平捨心。如是云:「若成立一則依彼,諸餘應平捨謂之。」同一旨趣,彼故觀待有關結合之一方—可斷決同異二品,相違於經論故遠離諸相。

子二•自宗有二:

丑一•觀待任何隨行隨遮:

【因與所立之相屬,決定有無隨行遮。】因與所立法決定量相屬後,因相隨行於所立法謂隨行,若倒轉所立法則亦遮反因相是為隨遮之法。彼諸於欲知有法之中,不能決定成立故,而於同異品喻中能決定成立。

丑二•認定觀待任何觀待實事

有三:寅一•察驗同異品;寅二•認定因相立破之境;寅三•詳析遣餘之立破

寅一•察驗同異品有三:

卯一•定義:

【宗與所立法之總,類同與否是二品。】量決定論云:「同品:所立法之總相存在同品義,無彼所立法,則為異品義。」彼同品梵文:薩巴叉;異品梵文:阿薩巴叉,亦即是聲義。

卯二•認定同品境:

【同品境亦假立「宗」,是遣餘性非二者。】假立彼宗同品境—是相順於欲知有法,或相順於真正因之聚義,或相順於「欲知有法」與「聚義」二者之聲義?如以各個義自相與聲義之答辯,唯止不知因明之旨趣精義是攝屬「遣餘」。然而若相順聚義是宗同品,則謂:同順於山具有火,已先同順於所差別法之欲知有法,未同順於聚義,喻如:若同順於持杖者之詮說,則正趣行同順於所差別法—士夫。復次,相順於山具有火,如何謂相順?煙之因聚足等等謂相順於他法之說。必要之際,當不成立具有所立法。相違於法稱論師所謂相順於有法之說。自宗謂假立「宗」是唯「遮除」性。

卯三•斷諍:

【此無餘他之質難,量論旨趣亦唯此。】斷除他人三種之質難。

辰一•或謂:

凡所作性遍及無常,成立遍相之際,當成立所立—聲是無常,依此因同品有之隨行週遍,決定因相觀待同品定有。成立彼無常,觀待「假立宗—聲」,和「所立之法同品有」—無常。彼聲亦觀待實有所立法之故。具有彼所立法亦相似,實質答辯:同品喻灶之煙與火決定相屬關係,若山具有煙故成立火,則同品喻設置為「同品」之名言,故成立煙與火之相屬,此灶與山二者相同具有火,謂立論者決定成立後,闡述於敵辯者之故,無相違。寶積靜論師亦云:「為了所立法由餘同品之旨義」。

辰二•斷除共不定因相違過

聲法者為常,以其是所量之故,設立因相之時,假立「宗」—聲和(同品)常法,非有同品有之故。若謂攝屬異品故,當成相違因?曰:雖非有「常之自相」,然而可能有「遣餘」,與彼(常)同品有虛空等故,彼(常)與瓶等二者,遍及所知之故是不定因,豈轉成相違因。

辰三•斷真正之諍事異品過

真正之諍事自性與自不相同之故轉成異品,若許如是則彼(諍事)適宜之因故,當不成立因相之虛體?諍事是同品故豈轉為異品,法稱論師亦云:認定同品有(隨行),異品滅除有同品(故無),宗有法不滅除有同品之說法,亦是彼旨趣。

寅二•認取因相之立破:

【實物別實體非餘,別「遣餘」非餘虛體,彼故實體與虛體,妄執同一作立破。】所謂實物;非如外道所共稱,諸多法攝集於一體,若義自相許為實物,隨而設立諸多名。虛體是遣餘,除了分別見故而增益外,無成立體性故是無實性,故於聲義作立破故,了知自相為合理,實體和虛體二者亦於詮釋之際各個區分,名言之際誤為同一體性後,了知所取境為合理,如遣餘品已述及。

寅三•詳析遣餘之立破:

【能依「有」、「無」二者後,三聲義成立二法。】實有法實體之親因者瓶等,無實法非實體之親因兔角等,兼「有」、「無」體二法,容許遣餘之增益,猶如所知等,如是云:「由無始習氣而生,圓滿成立邪見故,能依於有無二者,具有聲、義、法三相。」

丑三•耽著彼聲義而設立外義之實境:

如是能依三境之聲義後成立是「義」和「名言」二法。彼諸亦成立「有義」與「無義」二者,「有名言」與「無名言」共四種。彼因相三者之義,能作立破—而成立意義。若因相三者於名言能作立破,則成立名言,此能依彼自性之相屬性是自性因,滅除所破斥之際亦轉成不可得因之別相。(補注—因相三者即三境)實有之聲義:思維上之瓶。無實之聲義:兔角「所知」遍及二者,以上三者之方式,能立義和能立名言,而作能立或破斥。

子三•斷諍有二:

丑一•斷理論不應理

丑二•斷與聖定量相違

丑一•又分為二:

寅一:斷除—觀察同異二品不應理

【由煙因支灰色物,三式因支唯「所知」,若謂分同異二品,觀察則正量滅壞。】若依不分虛實而成立,則具煙成立火之時,唯灰色物攝屬宗(品)。如是遮反所作成立因相,設立因三式之際,遮反唯「所知」攝屬宗,如是觀察不應理?

【「煙」「因三式」之遣餘,二者「灰色物」「所知」,二者之遮反相反,二者相屬故應理。】自宗於覺識上成立第三聚無過故,煙故成立火,煙之灰色物為同品,非煙之灰色物為異品,二者無差別之灰色物是「遣餘方式」,是兼二者之法,如是遮反所作若成立因相之名言,則遮反唯「所知」,亦具全因三式是所知之同品故,遠離因三式非所知之過。不具全之所知是異品故,遮反「所知」遠離具全因三式之過。無差別二者之所知之遣餘—是兼具二者之法,若如是汝自己亦應不能斷語,「所知」是實體和無實二者,若謂遮反唯「所知」存在於第三聚故?雖無第三聚實義,然於覺識上遮反唯「所知」了知為第三聚,無相違。

寅二•斷除觀察「因相」和「所破斥」不應理有二:

卯一•由四諍事破斥他宗之答辯:

【遮、滅、法、因分二品,他宗答辯四諍妄。】

辰一:

若從因相遮反具有所破之法,則空性能立「遮無」之際,遮阻所破事後,不引伸其餘所立法,若設立遮無,則此所立之法應從遮無之名言而遮反之,彼「遮無之名言」法性,所破之法具有「遮無名言之空性」之故。若許如是於因相無隨行,以其因相不趣入所立法之故。倘若因相遮反所破法,則「遮無之名言」成立「遮無之名言之空性」,從遮除所破事後,設立引伸他法,應遮反欲知有法,欲知有法彼遮無之名言是所破法故,若許如是則當不成立宗法,以其因相不趣入欲知有法之故。某些學者或謂:遮反具有所立法,然而無不轉成隨行,至於「隨行」,因相盡如欲知有法所破除之事,趣入具有所立法故,之說法不應理,若因相與所立法無二體性,則轉成遮無性,因相與所立法相異性,則自性之因相,當不成立隨行所立法之故。

辰二:

因相滅除所破事之際,若滅除具有所破法,則彼前之自性之因相,應滅除所立法唯遮無之名言,若許如是,則滅除所立法當成相違。然若滅除所破斥之法,彼相違遍相可得因,應成滅除「自性因之有法」,以其有法(彼性)遮無之名言是所破法之故,若許如是,則謂剔除有法當成相違之說法,樂許如前之答辯,唯限於無知「遣餘」。

辰三:

若空性成立遮無,所立法︱「遮無之名言」是同品,則「遮無之名言」之自遮反,應依於捨棄所立法。若遮無之名言是異品,則彼所立法適合於因相,當不成立隨遮式。若不適合於因相,則因相當成無隨行所立法?有一說:「遮無之名言」是異品,信樂因相不攝屬捨棄所立法,應無不轉成隨行,以趣入具所立法之實事故。亦唯限於無了知「遣餘」之理論。

辰四:

具全因三式之所作法者,若能立真正因,則因相具全因三式。若彼因三式是同品,則彼因三式自虛體(遮反),成立聲無常應成具全因三式。若彼因三式是異品則因三式之定義當不轉成名相—真正因相?此又有一說,若「所作性」成立唯因相之名言,則因三式亦是同品,若因三式成立聲無常,則應是異品,因三式不具能立聲無常之因相之名言故謂之,屆此區分後答辯者,因三式之自遮反,當成第三聚。

卯二•自宗之答辯:

【遮無名言與遮無,總遮是三聚應理。】前「辰一~辰三」三者之諍論,遮無之名言,誤為「遮非」之可終止諍論,倘若遮無之名言是「遮非」,則能立能破轉成同一體性,若許如是終究「有體」「無體」當成同一體性,彼故此「無」是遣餘故,無少許法是假立名為「遮無」。故因相「遮反」或「滅除」所破事皆可,以其所破實事是「遮反」或「滅除」所破斥之法。復次,若「空性」成立遮無之名言,則遮無之名言之空,滅除所破事—空性,豈相違。復次,遮無名言之空亦具有遮無之名言,是吾等所不承許。

辰一:

所作性有法,為能立正因,以其具全因三式之故,然若以遮反方面分析,(轉成第三聚)趣行於各個三式無相違故,遠離一切過。如是使用脊峰垂鬍作為定義等,一切亦應如是了知。

辰二:

倘若應用一切所知,不能斷決其一方,如是承許,與聖定量相違。某些外道主張:能立與破斥之義,欲許所立法之空與否,為直接相違義,欲許於覺識上懷疑為異品義故。量決定論云:「若如是,懷疑所立法,亦非轉成異品。」之說法相違思惟之。(云何於覺識上懷疑所立法?設置異品義故,應非轉成異品,若許如是與吾等主張相違故,如是與聖言量無相違。)彼諸相違之旨趣,詮說過不相違背,故剔除住於第三聚之義,於覺識上能立「宗」之概念,不剔除第三聚之旨趣,故諸法之取捨無觀待於「宗」之理論,彼諸應適用於互相斷絕之定義故,是能遮反第三聚。

癸三•設立彼諸觀察實事應理

【盡其轉成設立因,觀待於三宗而得,任一實質不具全,承許是唯觀待事。】彼三宗者之總相設立因相,是計量功過之實事故,別相真正因相之際,須成立「宗」與「同品」,雖然不成立異品亦無過。

【能立能破作遮遣,此分實虛為二品,諍論之過無 傷。善巧了知正量故。】屆中之偈頌。

##### 壬二•詳析彼觀待之因

有三:癸一•真因;癸二•相似因;癸三•決定真假因

###### 癸一•真因

有三:子一•因之定義;子二•認定事相;子三•名相之分析

子一•因之定義有二:丑一•認識定義;丑二•如何使用彼定義法

丑一•認識定義有三:

寅一•破斥他宗:

【從一式乃至六式,許餘卑劣法錯亂。】外道餒杰主張:除正因外餘支不合理,欲許唯一式之說法,此不應理。若除「有法」外,其餘不應理,則轉成不共不定因。若除「所立法」外其餘不應理,則眼所見性故,成立聲無常,應成正因。若除「聚義」外,其餘不應理,則當觀待於所立。若除「能立」外,其餘不應理,則不違越於唯「因三式」。又有一說:欲許「隨行宗法」或「隨遮宗法」任一皆可。不應理,隨行之差別者含攝於隨遮故。是唯因三式於同異二品,唯「見」「不見」而誤解「隨行」「隨遮」之故。吠陀某一派主張:成立有法為「昔前者」,同品有為「有餘者」,異品無不見於「總相」,於現量和聖言量不妨害,應「無相違」,欲許因四式亦無知因三式之變化。若成立因三式則無相違。若相違則非有因三式之故。有一說:因三式與彼了知識而承許因四式。和欲許因三式,確立各個數目和無妨害之有境等因五式,亦是無知於因三式之變化,易了知不應理。

又有一說:於因三式之中,斷除妨害所立之因相,成無妨害之有境。剔除無錯亂相違因,為隨欲說之唯一數者。覺識上斷除未決定因三式,謂決定是六式說法。此後面三者不應理,且或無妨害之有境是所立,直接妨害是剔除。彼遮除是斷除無明顯之所立宗,而且不設立妨害因相,需成立所立性,若成立所立,則無需要因相故。懷疑為妨害量,非過故無需斷除妨害量。又隨欲說之唯一因數者,成立因三式量,「相違」無錯誤為非有故。依此,成立「宗法」之實事,若無所立則無不錯亂,與彼義相違為非有,所謂「決定」亦謂決定唯因三式,當無轉成餘式,除彼外不需其餘,以其無「否定」之故。

寅二•自宗:

【成立宗法定相屬,是無過因相定義,成立宗法第一式。】若同品有則存在隨行式。若遮反所立則具全隨遮式,成立相屬故,彼是因三式之旨趣。

寅三•斷諍:

【因二式與隨行相,引伸遮反無二過。】有一說:宗法與差別隨行者或差別隨遮者,二者或成立宗法相屬,含攝隨行,隨遮二式故,轉成因二式之說法無過?若無「能證成同品」,「能破除異品」二量,則當不成立相屬,若證成相屬,則成立隨行隨遮之因二式故,是成立因三式,又若唯「隨行」者為錯亂,差別隨行者若歸攝於隨遮之範疇,則引伸隨行隨遮不應理。若因同品有則存在所立法—彼隨行性,若遮反成為異品無則遮止所立法,虛體是無錯亂不相違。彼故遍及彼宗法支成立彼宗法相屬決定因三式同義異名。

丑二•彼定義如何使用法:

正因決定因三式,或謂唯容許決定。此由三點解析:

寅一•破斥他宗:

【許決定非因疑故。】「容許決定」不定故是懷疑。若設立懷疑之煙等因,是不成立。量決定論云:「若懷疑自性或彼之實事,是不成立因相,譬如成立火含攝於霧煙等之實體產生懷疑」。如燈火對於色,非能了悟自之體性故。若未定能依於「遍滿」或「有法」,則非能成立彼自性因。亦無法比測決定之因相故,轉成懷疑。「不成因三式懷疑,非了悟者之能立」。

寅二•詮說自宗:

【確立因相能立故。】於外界定義不能作立破,而於遣餘方式作立破,於剔除方面成立唯「因三式」,亦存在於有餘不定因,而且趣行「能立」非有不決定,若無決定則當不成立相屬之故。彼故,陳那論師云:由相屬旨義是決定之說法。唯一「容許決定」是現量之境界。某一樂許實有義自相,彼非因相,外義非所依。能依於聲義成立。「比量」和「所比量」之名言,能依成立相異識而設置。最後信樂「決定性」,觀待因三式。故不謂此根識能緣聲義境而謂緣持。因相之聲亦不說「能了解」,而謂「能知」性之說法。

寅三•斷諍:

【此無其他之質難。】彼有三:

卯一•不決定因不應理

有一說:「決定」無「否定」義,雖不決定亦是因相之故。若非如是,則箱內之種子亦非種子謂類推之。斷除懷疑之煙等,如箱內之種子,亦若不與緣相聚,不欲許種子作用之因。若不決定因,則「不能成立所立」非能立之因。

卯二:實義法不應理:

倘若所決定因三式,若觀待彼能決定之覺識,則「煙」和「所作性」等非轉成實義法(因相成立時,義與名言皆成立,譬如:謂「牛」謂唯名成立牛之實義,謂唯名因相成立實義性,因相非煙之作義功能,非能生苗芽之種子。)若不觀待覺識,則懷疑之時亦存在「決定」故,應無法斷除懷疑之相似因?云:雖觀待覺識上然而「煙」與「所作」等當不形成非義法,以其觀察現相緣持同一體之故。

卯三•極成過分為五:

辰一•名相應成實義之過

應成諸士夫所決定,吠琉璃青色是實義法故。若任一世夫觀待諸實體,如觀注於青色,一切因相應成真實青吠琉璃之過?吾等於覺識上顯現義相,認取義故一切因相無過。

辰二:由「因相」不生「緣取因相」之過

未決定因三式之前,非轉成因相故,從煙等產生緣取因相之覺識,於彼非因相產生緣取因相之覺識,若承許之。「凡事盡相似,緣因心之因,由彼相似事,生彼具因心。」謂之說法相違?吾等所引述因之體性,承許從煙勢作性等產生緣因心。不承許由決定因三式後而產生因相之定義。

辰三•「境」「有境」應成顛倒因果之過

若謂決定因三式觀待於覺識(有境),則觀待已相異之覺識轉成彼因,觀待已成相異境之實法故轉成彼果?曰:不承許由決定產生境。(決定因三式之覺識彼有境非作彼之因,「彼覺識」性是遣餘方式之覺識,以其是所作境是無過。)唯「決定」是遣餘方式所取實境法,不相違。

辰四•「能破因」為無常之過

(譬如:虛空法者,空無實體,以其有所為義之空故。)有所為義之空等當成無常,若前時未決定,則非有所為義之空故,若後時決定,則成為正因之故,若承許之,應成實體?若實義剎那滅,則轉成無常。覺識上暫且所持取,故轉成無常之實義,則為極成過。若彼轉成過,則容許決定,亦具相似過。

辰五•定義相似過:

若謂正因須要決定,則定義亦須要決定相似故?欲許如是,一切立破不依於實義之聲,能有所為義故。決定名相是需決定定義性,不了知遣餘之境,於實義上亦無少許定義名相之立論。此有一說:因相之聲義,是能知所立,彼亦若直接了知(所立),則須決定。若間接了知,謂可容許決定之說。斷除諸決定者詮說之過,非量論之旨義,而且唯限無知於立破之理論。故終究如是思維、測察,遣餘是觀待覺識上一方之理論。

子二•認定事相有三:

丑一•破斥他宗:

【某謂諍事所差別,欲許為因之事相。】

寅一•隨行之成立決定遍及總相,隨遮當成立決定遍滿遮除諍事:

若彼諸不成立,能立極成過之方式。(喻:具煙山法者為有火,以其有煙之故,彼山之煙是因之事相。)因之事相—唯「山之煙」。同品喻雖不隨行然而決定因相之定義量故。唯「煙」之總相若成立遍及火,則境、時、相之差別是遍及煙。然而亦當成立斷除不遍及火之懷疑。倘若雖成立遍總相,然而不成立別相,則唯「實事」之總相,成立遍滿具「一」與「諸多」,然而於真正實體當不成立具一與諸多性,以其所遍—不成立真正之實體之故。若承許之,離一與諸多之隨遮當不成立週遍。倘若雖不成立真實有,然而於唯「實事」總相成立遍及具一與諸多故。彼唯「實有」性,若是真正實有,則不週遍真實之一與諸多。終止思維上之疑疑慮故當成立週遍?於此亦雖所遍山之煙不成立量,然而—唯「煙」總相成立遍及唯「火」故。雖唯「煙」是山之煙,亦彼煙不週遍火,或終止思惟之懷疑,為何不成立遍相。

寅二•剋除唯「煙」攝屬無火

別相:山之煙亦剋除趣入無火故。當能立山之煙遍及火。如妨害量剋除所作性是常故,如成立所作性遍及無常。

寅三•:若不成立彼諸遍相則為極成過

應成中觀論見不剔除說實有部之過。應成觀待遮反之一方,懷疑非因相之過等等暢述說法,此不應理。

【遮除不具是諍事,如是吾等亦無諍,遮除具餘無隨行,法和所立亦如彼。】欲許「山之煙」等所差別諍事,為因之事相。彼若結合「遮除不具」,則亦是吾等所承許為無諍。遮除不具之時,不轉成同品喻無隨行,除了自不具足外,遮除其餘為非有。若結合「遮除具餘」,則無隨行,欲許隨行當決定週遍總相等等,諍事之法結合「遮除不具」謂,僅限無知因明論式。

丑二•自宗:

【因之事相是遣餘。】正因之事相,無所差別境、時、相之煙和所作性等總虛體。於諍事成立「遮除不具」為宗法,因相隨行於所立謂「隨行」。遮反所立法之量力而成遮反因相謂隨遮,如是所立法亦結合「遮除不具」。

丑三•斷諍:

【此無其餘之質難。】有一說:因相之總相為非有?雖無實體之總相,然而不相違於遣餘之總相。若謂一總相不應有二式之觀點?彼遮除之總性,相屬「宗」和「同品」二者故不相違。若需同時決定因三式,則若成立宗法當成立所立。若謂允許漸次決定,則所聞性亦轉成正因?總之不能同時趣入二種思惟故,,依漸次決定,然而有時須決定同時了知,修習因三式明現故,若成立宗法則了知成立所立。若謂總相是所立則成立應能立?云:無過。有法成立「遮除不具」之故,若了知此方法,則自然遠離,差別於無隨行之諍論等等。

子三•詳析名相有三:丑一•如何分析法。丑二•決定分析之自性。丑三•破斥彼諸相屬之邪見。

丑一•如何分析法又分三點:

寅一•實體方式分析

【具有彼定義因相,轉成諸多分析法。】彼因三式亦依所引述因相之方式分析,設立「遮無」和「遮非」二因相。若依「所立法」之分析,則成立「遮無」和「遮非」二因,若依相屬關係之分析,則「同體相屬」和「彼生相屬」二者。彼亦分直接相屬和間接相屬二者,若依成立法分析,則為「成立意義」和「成立名言」。若依「能立」分析,則為「共稱勢力」和「實體(事)勢力」二者。

寅二•若以結合方式分析,則分為不可得因、自性因和果因三種。

寅三•斷諍:

有一說:若謂能立因可分二種,能破因亦分二種共為四種。若能破因含攝於一種,則能立因亦可含攝於一種。或謂四種否則為決定二種?此之辯答,成立三因相不相屬於決定作二種或四種,此是合理之義。

【法稱論師作決定,結合方式「因」為三。】能破因終究含攝於可現不可得因故,同一喻體之中,容許抉承性含攝於同一體。能立因之結合,於同一喻體之中不容許結合之故,分為二種因(自性因、果因)結合之方式,決定三種因相之數目。

丑二•決定(名相)分析之自性有三:寅一•不可得因;寅二•自性因;寅三•果因

寅一•不可得因有三:

卯一•定義:

【滅除所破具三式。】

卯二•詳析分類有二:

辰一•體性不可得:

【體性不可得有四。】猶如:a.前面地上瓶子可現不可得故,成立「無」之名言謂:自性不可得。b.熄滅火後,滅除煙等謂:因不可得。c.猶如遮阻樹故,消滅沉香樹謂:能遍不可得因。d.消除煙故滅除煙因無質礙力等謂:果不可得因。遏止彼諸相屬之境故,消除彼諸相屬法共四不可得因。

辰二•相違可得:

【相違可得有二相。】彼又分:巳一•「互不并存」可得因;巳二•「互絕相違」可得因

巳一•互不并存可得因又分為二:

午一•破斥他宗之決定數目:

【熱觸四遮寒觸四,故結合謂十六因。】火和火因無質礙力、火果為煙、火之所遍—檀香之火共為四種。寒觸亦寒觸、寒觸因—無質礙力、寒觸果—汗毛直豎、寒觸之所遍寒霜之觸覺共為四種,彼亦寒觸等四種為不可現之實事。若熱火滅除寒觸四種,則謂自性相違自性可得等四種。若檀香之火滅除寒觸四種,則謂自性相違所遍可得四種。若煙滅除寒觸四種,則謂自性相違果可得四種。若火因無質礙力滅除寒觸四種,則謂自性相違因可得四種。共為十六種,承許如是,最後相違因可得四種不應理。

【火非為無質礙力,無相續故無法滅。】火唯「因」錯覺性執為無質礙力,不容許設立因之說法故,既不許能立所立。然而思維容許滅除所破亦不應理,熱觸第二剎那無質礙力,是產生火之薪柴故。彼非火彼(薪柴)不剋除寒觸。倘若非如是,若火無質礙力能差別作用,設立火為因相,則剋除唯「火」故,不須「火因」之因相,而設置熱觸無質礙力為因相,是剎那之虛體,若設置火作為火之相續,則剎那之火—(無相續之火),不能剋除寒觸故,無質礙力非因相。然則,若謂相違所遍可得。亦若檀香火為所差別火故,當轉成相違自性可得故,彼二種相似?云:不相似,檀香火是「火」性故與寒觸相違,「差別相異總法故」謂之說法。亦容許設為因相,若非如是,則滅除「昏暗」設立燈火,滅除「常」設立勤勇所發,滅除「結合識」設立阿羅漢等,從經典論典設立別相,一切皆喪勢。彼諸亦「究竟明相」和「所作已辦」和「 槃」之故。

午二•自宗:

【量論宣述多種論,能滅。是前十二種。】法稱論師之量論,謂三種或四種皆如理之宣述,然而隨行哲大利現前抉擇,唯彼前之十二種。

巳二•「互絕相違」可得因:

【相互斷絕於實事,「因」和「有因」為非有。】

午一•敘述相違法:

互絕相違實事,是具「肯定」「否定」故,應無「因」和無「有因」。如是云:復次互相斷絕是適用定義之相違,如常和無常謂之說法。剋除(否定)常之際,遍及成立肯定無常。

【至於彼之所差別,是能遍相違可得。】喻︰聲有法,為常實體之空,以其所作性之故。所破斥—常之實體遍及非所作性,與彼相違,設立(緣)所作性為因相,是能遍相違可得。

【妨害量之相違亦,攝能遍相違可得。】妨害量之相違,「觀待」破除「決定」、「無觀待」則剔除「不決定」。喻如:彼具觀待(餘因),是不決定,如染衣—觀待於染料。(瓶)破滅亦觀待於他因謂之,與「決定」相違是為不決定之所遍,設立「具觀待」為因相後為剔除「決定」。

午二•任何存在不觀待於餘因,是決定彼之體性

如因緣聚合,終必產生結果。「瓶」破滅亦存在不觀待於餘因。相違於不決定,決定所遍。設立「無觀待」為因。攝屬於相違所遍可得。有一說:彼諸唯「相異」欲許互絕相違前已遏止。為何欲許之?如結合藍色四種破滅黃色四種,需如是承許不並存相違因故。含攝於三種互絕相違等,攝入能遍相違可得是類似。故懷疑其支分是不可現因,以相違之方式破除。應用互絕相違而趣入,滅除兩者相互可現,當證成現量故,無觀待於相違因。

卯三•決定能破因之相屬法有二:

辰一•破斥他宗:

【遏止實事之相屬,不并存聚體生妄。】立破二者,欲許實事之相屬前已遏止。有一說:遮反不並存相違可得,而欲許能依「彼生相屬」,所破事寒觸四種,能破因具火勢等四種,從無實聚體而產生之說法,云:不應理,以其所觸可能平等捨心之故,和極成過之故。

辰二•自宗:

【遮屬境故遮屬法,成立覺識反相屬。】體性不可得,遮除成立因相之相屬境故。剋除相屬法性,決定成為相反相屬,因不可得和果不可得,是相反彼生相屬因相。自性不可得,和能遍不可得之互絕相違因,是相反同體相屬因。故成立相屬。同品喻之中,因相遍及所立法成立量後,於異品喻成立或不成立皆可,若妨害量之阻遮自性因不可得和能遍不可得,則剋除彼生相屬「果」不可得和「所遍」不可得故,當成立覺識上之相屬。「彼故所立法於異品喻決定,不欲許此之實事。」

相違可得,若成立對立相違,則一方面剋除妨害故,不觀待於滅除統一相屬故,且不需要察驗遮反相屬。

寅二•自性因有三:

卯一•定義:

【成立自性具三式。】謂之。

卯二•分類有二:

辰一•因相之實體:

【無二體性自性因。】彼亦分為:巳一•因相之分析;巳二•所立之分析

巳一:因相之分析亦分:午一•「無觀待」別相;午二•「觀待」別相二種

午一•無觀待別相:

如成立無常設立「存在」為因相之真實因。

午二•觀待因相亦分二

未一•觀待自法之差別

未二•觀待他法相屬

未一•觀待自法別相,亦有二:

A.唯觀待「存在」設立「所作性」為因相。B.如直詮觀待設立「緣因別相相異」為因相。

未二•觀待他法相屬

如設立「具生」為因相,如設立:「產生所差別之無二體性」。此表示與「所立」「同一體性之法」設立任何法,吾等謂一切具足因三式是自性因。

己二•所立之分析:「成立意義」和「成立名言」。

辰二•攝於同分之範圍:

【攝彼同分之範疇。】外道主張,承許遮反因相,由緣因聚會定數具全之因,比測容許產生結果。煙因(火)無質礙力之因相,成立有為之煙(無常)等等承許成立他義,一切不觀待於他義,含攝於自性因之範疇。

卯三•斷諍:

【同一故無相異過。】倘若須要彼自性相屬,如煙因無質礙力成立煙之無常。曰:不週遍,以其實質相異之故?「煙因無質礙力」和「煙之無常」二者,雖實物非同一體,然而設置煙因無質礙力為因相,觀待於現見煙正昇起故,若於「正昇起實義煙」和「煙之無常」是同一自性義,若非如唯「因」是心識,非自性之因相。

寅三•果因相有三:

卯一•定義:

【成立存在具三式。】謂之:

卯二•分類有二:

辰一•果因相之實事:

【彼生相屬為果因。】復次:一般樂許一切(諸)果因相遍及先因而證成能立法方式依於煙因後,然而若煙故成立唯「火」,則成立因之虛體之果因,由唯「名辭」因相,士夫之所作為前行。虛空中之煙是火為前行等等成立火前行之故。(因前行為果因相)從隨欲詮說之因相比測義,煙為薪柴所轉成。差別煙故成立現時之火,從夜間森林燃焰比測煙,由味道比測「色體」等,比測因之法為果因相。

辰二•攝屬範圍:

【彼亦含攝於同分。】外道欲許相反因相,從水鴨比測水,和水不動搖,從棗核之適存,比測能、所依等等他利之能饒益故,歸屬於果因相之範疇。

卯三•斷諍:

【成立相異故離過。】果因相亦若需要從彼生相屬之原則,則虛空濃煙滾滾有法,是火為前行,以其唯「煙」之故,謂之設立。結果置於有法,未遍及果因相,以其「前行之火」和「唯煙」二者是同一物之故?若成立同一物之支分,則實非果因相,然而從彼前之火產生現時之煙之方式,成立(火)因為前行故不相違,如從現時之煙(身)比測先前之火。復次,從瓶論式中未遍及昇起比測瓶總相之思維。以其從無實之總相不產生論式中實體之故?隨欲詮現起總相,為近取因作用,與顎作用相遇故,從俱生緣之作用產生論式,比測因法不相違。如是此二能立因之總定義,成立所立具全因三式。分作二者之因:「凡實有則不生或,諸自性無分別者,彼從彼生無錯亂。」謂之義詳為分析之,如是彼自性、果、不可得三因相,亦是自性因、果因二因相成立實事因。不可得因相,是能破斥之因相。謂之說法能依之而區分。

丑三•破斥彼諸相屬之邪見有二:

寅一•因明學家前期說法:

【有一說九種相屬,能立相屬有四種。】一切因相若依相屬關係,則為直接或間接相屬任一皆可,實相屬法若需直接相繫之相屬境,則展現論式「總相」和「煙因無質礙力」不遍及能立無常之煙等因相。因果之「能」「所」差別法若成立唯「相屬」關係,則煙故證成檀香之火。有質身之所作性,亦能立無色身之無常,亦當轉成因相。若謂煙和火,所作性與無常相屬之故?一般形成九種相屬法。相屬法:實相屬法和彼「能」、「所」差別法三種。相屬境亦如是有三種,實相屬法與三相屬境相繫屬,相屬法之「能」「所」差別法二者,亦與三相屬境各各相屬等共九種。相屬法於引伸「實相屬法」和彼能差別法二者相繫,不引伸所差別法之相繫,以其遍及所差別法,不成立遍及能差別法之故。相屬境引伸「實相屬法」與「彼所差別法」二者之相屬性,不引伸能差別法之相屬,以其若實有能差別法,則未決定有所差別法之故。若如是,相屬境之體性或所差別法二者,相繫於相屬法之體性或能差別法二者,引伸四者,不引伸其餘五者。

寅二•破斥彼說:

【相違此之理論與,量論旨趣非應理。】能差別法之火前行,欲許了知彼生之相屬煙,欲許不知此相屬境之能差別法相屬性等之理論相違。若設立因之法「能」、「所」差別法之相屬,則攝屬比測因法之故,非九種情況之旨趣,若了解「能」、「所」差別法之相繫性,則為極成過。「能」、「所」差別之共許性,某一謂趣入於能立,歸攝於彼生相屬因,前已陳述之故。法稱論師亦云除二相屬外,遮除其餘之說故。

【能、所差別相屬力,非了知於所立宗,彼體性餘義相屬。終究了解所立宗。】謂之屆中之偈頌。

###### 癸二•相似因

有二:

子一•定義:

【凡因未具因三式。】謂之。

子二•分類有三:丑一•不成因;丑二•不定因;丑三•相違因

丑一•不成因又分三種:

寅一•定義:

【無「宗」與「因」不成因。】不成因之定義,依設立「因相」、「宗法」不存在。

寅二•分類有三:卯一•義不成立;卯二•覺不成立;卯三•觀察立論者不成立

卯一•「義」不成立有三:辰一•有法體性不成立;辰二•因體性不成立;辰三•觀待彼諸之一方不成立

辰一•有法不成立又分為二:

巳一•有法體性非有而不成立

喻如:神我法者,是遍一切相,或真義諦之聲法者,為無常謂之設立。

巳二•雖有有法體性然於諍事不成立

如謂:聲法者,為所聞性或非所聞性。

辰二•因體性不成立有二:

巳一•因非有之不成立

喻:此士夫法者,是俱神我,以其俱神我之功德故,或謂兔角所刺之故。

巳二•雖有因相,然不成立與欲知有法之相屬有二:

午一:

非因相體性不成立,聲法者為無常,以其眼所見故。

午二:因相虛體無相異不成立有二:

未一•「諍事」、「因相」二者無相異:

如設立聲法者,為無常,以其是聲之故。

未二•「所立法」、「因相」二者無相異

如聲法者,為無常性,能立—無常因故。此二者所立之義故,觀待一方不成立。此又有一說:因體性不成立,不能表示因不成立,以其事相非有故。謂之說法,僅限於無了知遣餘方式遮無之理論,若非如是,聲法者,非所聞性之所立,剔除所聞性,將不能表剔除之別相。

辰三•觀待彼諸一方因相不成立有二:巳一•因相觀待於有法一方不成立;巳二•觀待因相之一方有法不成立

巳一•因相觀待於有法一方不成立

午一•總類和總聚置於有法二種

首先裸體外道云:樹法者,俱有心識,以其捲葉之故。捲縮詮謂捲葉觀待於彼樹之一方—(樹葉)不成立,或若「捲葉」謂「睡著」,則因相體性不成立或觀待於宗派之見解—敵辯—(佛弟子)不成立,如若勤勇所發之聲成立無常,則觀待聲之一方—水聲無勤勇所發,此雖然觀待有法之一方不成立亦無過。總聚作為有法,喻如:以因三式表示因相,若設立以總聚能表示因相,則支分不成立,此非宗法之過。

巳二:觀待因相一方有法不成立

總類之實事作為因相和總聚之實事作為因相之際二者相似a.首先相似「成立」「不成立」,唯「聲」之總相:若設「常」為因相不成立。常若設立所作性為因相,亦是不成立。相似成立,聲若設立所作性為因相,則雖成立聲之所作性,既不成立非聲(成立所作性),且如成立唯「所作」無過。唯「聲」之一方成立勤勇所發,觀待於另一方(水聲)不成立相似。b.現二月之覺識,若設立「離分別無錯亂為因相,則其支分「離分別」雖成立,然不成立無錯亂故,如離分別、無錯亂之總聚不成立,總聚義若設立因三式之聚義為有法,設立唯「此」能表徵因相,則彼因相觀待聚義之一方,單獨宗法不成立故,相似聚義之體性不成立。唯限止於諸暢談者之自識,不再詳述。

卯二•覺識不成立有三:辰一•有法;辰二•因相;辰三•懷疑「有法」、「因相」二者之相屬不成立

辰一•有法有二:

巳一•不容決定而懷疑,如「鬼之瓶」隱秘義之有法。

巳二•雖存在容許決定然尚懷疑,如珠寶光或燈光不確定而設立珠寶光為有法。

辰二:因相亦有二:

巳一•不許決定而懷疑,如離貪欲性為因欲成立所作性之故。

巳二•雖存在容許決定無尚懷疑。若存在「煙」或「霧」之懷疑,則設立煙為因相。

辰三•「有法」、「因相」之相屬亦分二:

巳一•不容許決定而懷疑,如依現世之福報成立前世之善業

巳二•雖存在容許決定然尚懷疑,如共聞孔雀之聲。

成立山谷中有孔雀。以實有孔雀之鳴聲故。(如:昔世之善業法者,為有功德,以其是現世福報之因故。)

卯三•觀待立論者不成立有二:

辰一•立論者自性不成立:

數論師主張:覺樂(法者)是無心識,若設立「具生」者或「無常之故」為因相。若立論者自性顯現,則欲許寂滅而不欲許生滅之立論。生滅之義:前無而新生,與自體成立之第二剎那,不相并存謂滅壞。佛教徒成立實有,數論師不成立。此宗派之共稱:雖信許覺樂於有法不成立,思惟覺樂成立之際,設立:因相立論者本身不成立。實際上若成立有法;則信樂二遍相之功過,而非宗法之過。觀待於宗派承許者後,如是假立名。

辰二•敵辯者不成立:

無慚外道主張,剝落樹皮後樹死故。樹有法,成立具有心識。觀待於佛教徒—(宗派)主張:是樹枯乾,而非成立死之體性—(阻遮生命之流故。)謂敵辯者不成立之說。故若成立實體,則立敵二論者雖不成立聲亦是因相,若不成立實體,則立敵二論者雖許聲亦非因相。

若如是義不成立分為「有法」和「因之體性」不成立二者,細分可為六種,從覺識上不成立三種細分為六種,總共十二種。由觀待「法」和「有法」之一方不成立。分析諸支分之過,含攝於因之體性不成立。其餘非宗法之過觀待於宗派之過。承許宗派之旨趣,若真實義言之:則「有法」或「因之體性」不成立。

【覺識上不住宗法,之義是不成立因,偏一方或二論者,分述諸不成立因。】攝略之偈頌。

丑二•不定因有三:

寅一•定義:

【不決定生猶疑因。】不定之定義:雖宗法成立,不許遮反所立。

寅二•名相之分類有三:卯一•共不共二分法;卯二•斷諍彼之原因; 卯三•轉成不定之「喻」和「諍事」之法

卯一:共不共二分法

除有法外若不趣入其他是不定不共因,若趣入其他是共不定因。

卯二•斷諍—彼之原因:

倘若謂:別「有法」外是其他—其餘相異虛體,則所聞性成立無常,亦應轉成共不定因。有法:除「聲」外,趣入其餘虛體鼓聲等。若別有法外是相異之餘他實物,則「剎那之空性」有法,為有所作義空,以其有所作之空性故。謂之設置亦應轉成不共不定因,以其不趣入其餘實物之故?云:非依於以上二者之說法,別欲知有法外,於其餘能決定與否為同品或異品,設置共不定因與不共不定因。

卯三•轉成不定喻與諍事之法分為二:辰一•相異體性轉成不定喻和諍事;辰二•同一體性亦轉成攝入遣餘法

辰一:相異體性轉成不定喻和諍事

若成立「火」和「無常」則轉成欲知有法「山」和「聲」與「灶」和「瓶」之比喻。

辰二•亦分為二種:

巳一:名言之成立與遮反

遮瓶有法,容許成立遣餘之名言,斷除實相違後而攝入故。如無常之虛體。有一說同一體為「現前」「隱秘義」轉成「喻」和「諍事」謂之說法?曰:信許同一體非有「現前」與「隱秘義」二者;然而決定之難易,唯限於假立「現前」、「隱秘義」。

巳二•總別相亦分為二:

午一•過、未遍相:

唯「所知」(法者),遠離一與多之故。若成立無自性,則「無實」之所知轉成喻—(未遍),和唯「所知」轉成欲知有法—(諍事過遍)。倘若總相和別相,容許為「諍事」和「比喻」,則若所聞性成立無常,亦轉成如唯「聲」—(諍事)和彼鼓聲—(比喻)?彼之緣由何在質問之?喻:「無實之所知」,遠離一與多因相故,雖成立空性之週遍,然而不成立唯所知,以其之未週遍離一與多,設立唯一所知之故。若謂於鼓聲中雖成立所聞性之遍滿無常性,然而應不成立唯「聲」遍及無常性,以因相須要「所聞性」,未週遍唯「聲」之故?如是緣取唯「聲」之量故,當不成立所聞性,於此緣取唯「所知」之量亦承許不成立離一與多故,豈有相似。如鼓聲若成立聲無常,以聲之所作性故,則別相轉成喻等等推衍所知。

午二•等遍:

唯「現量」法者,是心識,以其相反於色法之故。喻如:自證現量謂之設置,則如「現量」與「自證」現量是等遍,而且轉成喻和欲知有法。故由遣餘方式若覺識上「成立」、「不成立」實有差別,則實體與虛體,總、別相或定義與名相任一皆可,任何容易成立覺識上—作為喻,較難成立轉成諍事,一切如彼原則而知。

寅三•各個不定因事相之義有二:卯一•不共不定之事相;卯二•共不定事相

卯一•不共不定之事相有二:

辰一•定義:

【非宗其餘不成立,不共不定分為四。】彼之定義,宗法成立,未見同異二品不斷決其遮反。具有因然而未明見。

辰二•分類為四種:

巳一•彼因、相無同異二品而未見

喻如:聲無常,以其「所聞性」故。

巳二•彼因相雖有同異二品而未見

喻如:此士大夫由天界而轉世,以其具有眼之故。

巳三•彼因相雖有同品而未見

喻如:聲為無常,以其所作性故。喻:吠陀之聲。

巳四•彼因相雖有異品而未見

喻如:凡所作性為無常,異品如吠陀之聲為常。虛空有法,是常,為無所作性謂之。

卯二•共不定因亦分為二:

辰一•定義:

【別宗趣餘共不定。】彼之定義:宗法成立,同異二品皆可趣入。

辰二•分類:

【分「實」與「有餘」二因。】:巳一•實不定因;巳二•有餘不定因

巳一•實不定因亦分為二:

午一•定義:

【二品皆見不可遮。】成立宗法雖見同異二品然不可決定遮反。

午二:分四類:

未一:

現見遍及於同異二品(同異品遍轉),如聲為無常,設立所量為因。

未二:

現見遍及於同品(同品遍轉異品一分轉),喻如聲從勤勇所發,設立無常性為因。

未三:

現見遍及於異品(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),喻如聲非從勤勇所發,設立無常性為因。

未四:

現見於同異二品任一方(同異二品,俱一分轉),喻如:聲為常,設立非有質身為因。

巳二•有餘不定因有二:午一•真實有餘不定因;午二•相違有餘不定因

午一•真實有餘不定因亦分二:

未一•定義:

【真實有餘見同品,而不現見於異品。】成立宗法現見同品,不現見異品,亦不可決定遮反。

未二•分類有三:

申一•彼因相雖有異品然而不現見:

喻如:彼說話之士夫有法,非遍智,以其言說故。

申二•彼因相雖無異品然而不相違:

喻如:此向外看之士夫有法,非藍色,以其天授之子故。

申三•彼因相雖相違異品然而不決定

不知所作法與常相違之鈍根論者,設立聲為無常,以其所作性故。若確定此因相與常相違,則為正因。

【現見異品不現見,同品是相違有餘】彼分為二:

未一•定義:

成立宗法,現見異品而不現見同品,亦不可決定遮反。

未二•分類:

申一•因相雖有同品然不現見

喻:(此士夫法者)是遍智,以其言說故。

申二•因相雖無同品然而不相違

喻如:此向外看之士夫法者,是藍色,以其是天授之子故。

申三•因雖相違同品然而不決定

喻如:所作性,不知相違於常。聲是常,以其所作性故,若知相違,則為相違因,此「真實」與「相違」二者非如勝論師所承許之有餘不定因,依次從同品、異品二者,若決定遮反之,則除趣行真實因與相違因之外,實有其餘懷疑因,謂之有餘不定因。

丑三•相違因有三:

寅一•定義:

【因成立遮反相違。】彼之定義:成立宗法後因、宗遍及遮反性。

寅二•詳析分類三種:卯一•從實體方式分析;卯二•隨欲說之方式分析;卯三•欲許他宗分析之破斥

卯一•從實體方式又分為二:辰一•由相屬力;辰二•觀待結合方式

辰一•由相屬力有二:(不可得因與自性因。)

巳一:行使二分法:

【攝屬自性不可得因故,是二相違性。】一切不可得因,攝屬可現不可得,彼不可得因能依於同體相屬故,是自性因。遮反彼諸不可得因故,相違不可得因亦攝屬自性相違之相似因故。相違因亦有二種:自性相違因,如聲是常,所作性故;果相違因:如聲是常,剛造作即生之故。如是云:「為成立自性和果,二因相和二相違。諍故總相之差別,遮反其餘是能立」。

巳二•果相違之斷諍有二:午一•立諍;午二•答辯

午一•立諍:

彼因相非相違,(聲是常,勤勇所發故,彼果非相違因。)以勤勇所發是常之果故。

午二•答辯有四:

未一•聞識若成立「聲無常之果」:

【剛作即生無常果。】聞識法者,是聲無常之果,以其剛造作即生(無常)之故。

未二•聞識是常之結果不應理:

【常無變化故相違。】倘若是常之果,於造作之前即當聞聲,以其常之故。若謂蓋障故不得聞?彼能障性,外境所為之利害或耳根所作利害?依前者而論,若境產生差別作用,則轉成無常性,若境不生差別作用,謂蓋障之說相違。依後者而論:耳根產生差別作用故,轉成聲之俱生作用?若如是,彼俱生作用轉成聲是常,或不轉成聲是常謂之觀察,與前相似。

未三•斷除汝宗相似:

【轉無常故不相似。】然若依汝主張若謂亦緣取瓶之眼識,於牆壁等遮障相似相違?若承許「瓶」遮障「常」是諦實,然而不承許彼無常之一切剎那為眼識之因,三緣(眼根、色法、眼識)聚義之剎那,承許其他神我因故。

未四•若謂彼不變不相似吾等亦承許如是:

【類彼不變不應理。】汝之常無所差別緣故,由常之體性不變故,轉成可緣「常」或不可緣「常」。故剛造作即生之故,根識當成立聲無常之結果。先前實有根識:「未必剛造作即生。常必能障礙耳根,無法耳聞一切聲,偶然之時無觀待,結果不作相違故,如彼耳識偶然間,成立結果是彼因。」

辰二•觀待結合分為三種:

【若分三不可得因,遮彼相違亦成三。】以結合方式分析正因為三種—(自性因、果因、不可得因)。遮反彼諸是相違故,亦分為三種相違因,如可現之瓶法者為存在,以其不現前之故。

卯二•隨欲詮之方法,分為三種:

辰一•破斥他宗:

【法與有法之分類,某一謂有四相違。】某一因明論師云:「集量論裡或以隨欲詮之方式,且或以「法」之方式,或「有法」之方式或「彼之差別」方式,而詮釋之故,作彼隨欲詮之名言」之謂之說法,能依彼之說法,滅除「法和有法」之體性與差別二者,是四相違。滅除有法之體性之定義:有一或說,差別之有法成立宗法,而且相違有法之體性故,妄顛倒於聚義之總相為因相。若以事相為喻詮說,轉成實體之虛空有法,是常,以其無所作故,若設立如是差別有法,唯現虛空相,成立宗法,而且有法體性轉成「實體之虛空」和「無所作」相違故,是滅除有法體性之相違謂之說法。宗法當不成立,類似真義諦之「聲」設置於有法故。法上論師或謂,欲許虛空無所作且實有唯一設立,虛空法者是常,以其無所作之故,如兔角。若相似「兔角」既欲許虛空實有亦成立虛空無實,此若滅除有法之體性,則宗法不成立,若宗法成立而不剋除有法,所立虛空為實有,則轉成滅除所立法之體性故,此立論不應理,且唯謂無知於法稱論師之旨趣。

復次,滅除所立法之體性,聲是常,所作性故,如虛空。(眼等有法,必為他用,以其是積聚性故。非積聚性之有境,若結合有法,則為滅除有法差別之相違因。)滅除有法差別之相違因,非積聚性,是轉成他利。(眼等有法,非積聚性之有境,是必為他用。非聚集性之有境若結合所立法,則為滅除法差別之相違因。)滅除法差別,非積聚性之有境,是必為他用,謂之作意義分析,不符合量論,非適當。

辰二•自宗主張:

【直間接隨欲說勢,法與有法是相違。】某一詮說直接相違,某一詮說間接相違,某一唯限於詮說「法」和「有法」而分析,而非結合相異義故而區分。A.詮直接相違:如無常之聲謂常之說法。B.詮間接相違:「虛空有法」為常謂是作者之說法。法和有法之相違,吉祥智等之說法。C.詮法差別方式:喻:眼等(有法),必為他用之謂,若顛倒彼後,則謂滅除差別法。D.他用若詮「眼等」,欲許有法方式之詮說,彼之相違亦承許謂滅除有法差別之說法。其二者顛倒性相似。如是因相亦謂「聲無常」和「無常之聲」之說法,亦雖名言有差別,而無常性同一體。如是:(甲)「無常聲之聲」,亦所立法之所差別有法之方式詮,說以其別「常之聲」外所差別聲(無聲之聲)。(乙)「具有聲之無常性」謂有法「聲具無常」所差別詮說,以其別「非聲之無常」外所差別聲。承許彼二者亦了解「聲無常性」故,無差別義。彼諸能了解所作性之因相是正因,所謂積聚性之故等不能了解故是相違因。此義之功過,是所詮之自義,名聲心識之功過,樂許是他用,觀待一方之述說草率之故。

辰三•斷諍:

【若謂正因亦相似,微少作用平捨心。】然若正因亦為何不作如是區分?云:若分類亦樂許無過。然而微少作用故不分類,量決定論云:「正因亦如相違因,何以不相異謂之,然分析後剔除誰」。

卯三•他宗承許之分析相違:

【期許與詮說二者,類似所立宗之故,成立他用相違等,第三相違非旨趣。】數論師主張:眼等有法,必為他用—(期許為自用),以積聚性故,如寢俱與氈墊等支分因相。期許彼非積聚,遮反眼等之中必為他用成立(自用)故。謂存在第三相違因?云:「論式詮說」和「期許」二者,無差別所立故,含攝於前之範圍。

###### 癸三•決定彼諸因相

有二:子一•決定滅除他因;子二•決定彼諸能力

子一:決定滅除他因

【真實滅除餘他因,決定引述四種因。】由因相成立不成立宗法有二:若不成立宗法則為不成之相似因,若成立宗法,則能決定所立,決定能破,二者皆不定三種。首先是正因,其次相違因,第三是不定因。

子二•決定彼諸之能力有二:

丑一•如何確定效力之法:

【設立四種之因相,彼之功能有四相。】不成因,於有法中亦不能產生所立且懷疑。不定因,能產生所立且唯「懷疑」且決定不許相違因。正因是決定產生所立宗。釋量論云:「善巧者智珠,宗無盡二意,許不許確立」。

丑二•斷諍有二:

寅一•斷不成因:

倘若了知因宗不成立,則不引述,且若不知因宗不成立而引述之,不產生唯一分別謂相違思惟之。既了知因宗不成立,亦設置如是因相。終究認持所觀察或產生某一分別,然亦無觀待於因相故,無過。

寅二•斷除相違:

若宗法成立,遮反週遍,不決定為非相違因,若決定相違因,則欲許比測相違為非有?云:雖確定相違因然亦如是承許比測,則耽著或草率之設置,爾後決定相違之時,當成如是詮述不相違。

#### 辛二•了解彼因相之所立

有三:壬一•引述定義;壬二•認定事相;壬三•遮除妨害宗之詮說

##### 壬一•定義

又分為三:癸一•觀待否定之定義闡述五點;癸二•觀待肯定成立所立;癸三•彼諸斷諍:

###### 癸一:觀待否定之定義

【論云定義具五義。】如云:「闡明體性與隨欲、自我、唯一、不遮除。」謂具五法。A.體性:若認持所立,則不容許憶念成立量。否定體性:唯誓願性,斷決已成立量。B.隨欲:雖「言語」未說,然承許隱含性所立。否定隨欲:諸外道門主張:雖立論者不詮說,然而敵辯者未以直接聽聞,思惟非所立後,云:眼等有法,非攝聚性,必為他用,以其積聚性之故。如寢具和氈毯等設立。觀察他用後成立自用,因法之結合非所隱含性期望,斷除承許之所立。

倘若無隨行「言說」是過失,然而無隨行隱含期望非過失?云:非如是。「詮說」與「不詮說」二者之因相無差別所立之故。彼故,若自性詮說為他性之聲,則無隨行於喻體,世親論師云:「自若謂他彼不成。」如是結合具「詮說」與「隱含性期許」二者,亦無隨行。瓶有法,顯現有心者—身之定義「士夫」和「瓶」任一皆可,故是兼俱二者,非青蓮花之故,喻如:牆壁謂之。「顯現之士夫」無隨行於喻體牆壁,遮除「宗」和「同品」任一皆可之故。若設立總聚義因,則無「宗法」和「隨行」二者,且若引述「總常」為因則無「任許其一」之故。C.自我:由量論敘述之非所立,而是立論者之隨自欲許。否定自我:某一謂:是由量論現見一切之所立故,彼之妨害量是「因相」和「所立」之過,喻:成立「聲無常」之理論,敘述虛空之功德相違,斷除之。彼亦事勢比量力之理論,不觀待於聖言量,若轉遷於第三處,採取不相違於理論之聖言量故。D.認定唯一:非承許能立、所立二者,唯獨承許所立。否定唯一,釋量論云:「自性隨欲說,了達確認義,能立相系故,斷餘時謂之」。所表述之聲趣入三時時態,於此所表述之聲,是神義差別「自性」和「期許」二者故。由隨附神我而產生「自性」和「期許」二者而趣知三時,若如是詮說彼不成立之「因相」和不成立之「喻體」二者過寬遍相故,彼二者當轉成所立。倘若「噶第」(梵音)之緣趣知現在時式故「期許之聲」亦轉成現在式。依如是不成立「因相」和「喻體」二者,不期許如是之所立,然而期許能立故無過寬遍相?云:屆此之際:宗之定義「期許」之梵音是耶悉札,非彼餒悉札之支分故。若是未來時式則無法斷決所表述之聲。若實有唯一之聲,則不欲許「因相」和「喻體」二者所表述唯一所立,期許表述能立之故。然而理門論(主張)亦須「唯一之聲」,期許「所立」是宗;若思惟實有最極能作者—「所立」之聲故。期許之辭轉成是餒悉札之支分,能斷決未來時式故,滅除「因相」和「喻體」二者之不成立。喻如:聲是無常所作性故,喻如瓶。外道伺察派既不成立所作性因,且不承許立論者之「所立」,外道數論師:既不成立喻體;且不欲許所立之故,如彼諸詮釋非宗。釋量論云:「樂緣此非支,成所樂言等,是支即由彼,破不成因等。」

倘若所表述「宗」之辭非能立故不應理?云:不相違。若依汝欲許「所立」褪色,亦闡述期待不適存於四種遮除相,謂之旨趣。量決定論云:「倘若允許是所闡述」,復次攝集「因相之所表述」之辭不相違。E.不遮除:不適存於四相遮除。否定彼—適存於四相遮除,不容承認所立而斷決之。

###### 癸二•觀待肯定成立一所立:

【理門論承許所立。】隨行於理門論云:「欲許所立是宗」,宗之定義是承許所立,彼亦分直接或間接之承許。

###### 癸三•斷諍:

【此類似未遍過遍,和因相無須諍論。】此分為三:

子一•斷未遍之諍:

若謂瞬間之比量為未遍,以其無承認之故。有一說欲許瞬間之所立非真實所立,然而容許所立之事相了解聚義故,詮說了解所立,於彼之際雖無直接承認,然亦是瞬間能立,亦是欲許瞬間之所立,如現見瞬間之煙,承認所立之火。

子二•斷過遍

不適時機之所立過寬遍相,喻如:若質問聲為常或無常?則相異眼所見性攝集聲之「總相」和「實義」於同一體,謂聲具無常性。或謂「山具有火」之誓立等,亦應成所立,若承許之則彼轉成非駁斥?若承許所立則信樂是所立,從其餘原因之方式轉成駁斥,不相違。

子三•斷除相似因相

如必須承許所立,亦為何不需承許因相?云:不相似。若成立因三式,雖不承許因相亦已轉成因相,若不成立因三式,即使承許因相亦不轉成因相。直接或適時之承許所立後,成立因相之故。然而此「所立」觀待於立論者敵辯者那一個而設置?云:觀待立、敵二者,一個合理適時之所立,敵論者應專注聽聞,除彼外,其餘當駁斥之故。

##### 壬二•認取事相

有三:

###### 癸一•破斥他宗:

【所立定義分實體,或虛體二成立妄。】所立之事相,為實事之聚義或假立「法」與「有法」之聚義?此有一說:是唯一虛設,若承許所立是一無能立與無能遮除,則聲是常之所立,亦當成無過故。云:不應理,成立聲義故,唯獨成立增益不成立義自相。復有一說,聚義是存在實體,聲是常等非所立,以其可能趣入「遮遣量」之故。非因相之效力之境故。此亦不應理,若唯「所立」性之遮遣義,則詮說容許繫念遮遣故。若非因相之效力之境故則非「所立」,則「神我之有所為義」和「瓶士夫」二者等當不轉成所立之故。法稱論師之旨義,亦於聲義作「成立」、「破斥」故。復有一說:因相之效力境—所立是實體者,而計量「功」「過」是假有者,彼諸之定義,依次容許了解因相「功」,期許俱懷疑之義「過」為所作境之說法。亦不應理,如是不違越於前述二過之故,與不適於法稱論師之旨趣故。

###### 癸二•自宗所許:

【錯亂聲義為自相,是為所立之事相。】不區別各個「聲義」、「自相」之聚義而為所立故,所作能立能破之聲義,而了解自相。故所依「實」與「非實」,非所依外義。能依「有」「無」二者之謂等為應理。聲無常,山有火等聚合實義,和聲是常、實有神我等聚合無實,和無虛空之幻花等等諸唯獨破斥,若衡量所量「有」、「無」自相,由遣遮之方式承認與不承認是實體之支分,轉趣入「遮無」和「遮非」之擇取法。

###### 癸三•斷諍:

【有實無實之成立,應無諍論之時機。】有一說:若謂聲是無常之聚合義表示所立之法,不應理。未成立聚合體之際,無表示之因由。且成立聚合體之際無定義故?觀待於立、敵二論者後,能立立論者自身俱時產生「能立能破」,然而敵辯者不產生「能立能破」不相違成立。復次如:誓立「聲」是「常」,應如何表示所立,「聲」、「常」各自非所立,且不可能聚合之故?云:不相違,聲是「無常」或「常」。覺識上遣餘方式認取成立彼實體或無體之親取因故。如是能立「遮除」「非宗」之有法等為非有,一切現相若了知遣餘方式之立論,則遠離諍論。

##### 壬三•詮說遮除妨害量之宗

有二:癸一•總之理論;癸二•各個自性

###### 癸一•總之理論

有三:

子一•定義:

【遮遣成立宗相違。】彼之定義,若唯「誓立」性,成立能遮遣彼(唯誓立性)之相違。

子二•分攝:

【敘述五者攝集四。】詳細分析「遮除」,理門論謂有五。集量論云有四,法稱論師旨意屬於後者。釋量論云:「欲說正決定,自他信同故,將自語與論,合說為一種。」於此亦陳述及。

【比是由境之方式,分成四別相謂之。】比量:因之遍相。分為承許因和事勢比量力因二者,首先承許亦分自語信許和共稱信許二者,如是云:「比量之分析,彼妨害謂四。」「彼承許果因,共許自性因。」

【現量實勢比量力,承許和共稱二量,攝屬於增益之故。】

「現量」、「比量」二者是實勢量力之別相。承許與共稱二者,「唯自承許」和「唯共稱承許」增益為彼生相屬和同體相屬後,謂二別相,承許之差別:不相違彼根本實事故,是具能剋除之聲過,前三者是具能妨害之義過。有一說自信許共信許二者是實勢量力?若如是,隨欲詮聲不結合於彼方,隨欲詮義當置於此方,攝屬比量性之說法,亦不應理。

子三•斷諍有二:

丑一•定義之斷諍:

若「誓立」(所立)和「遮遣」非同時,則猶如日月之明暗,「能遮遣」「所剔除」非同時不應理?若同時,則耽執實諦之承許量不應理?云:若誓立之時;雖容許實有遮遣,然而信許無繫念彼誓立之根本事故應合理。(後時聲是無常),思維趣入承許之相續心亦是應理。

丑二•斷除分析與攝集有二:

寅一•斷除信許不攝屬比量

寅二•斷除類似現量

寅一•斷除信許不攝屬比量有二:

卯一•斷除信許不攝入比量:

此婦女,應是母,謂「母」詮說之故。若謂欲知有法之根本實事,無宗法。此有一說:是由聲而生之量,亦不欲許彼(母)之名故,云:應不分別由聲而生之量,欲許「能詮、所詮」之相屬錯誤為義自相故,於此欲許「顯現義相」,和「由彼生之聲」是因果相屬故是果因相。

卯二:斷信許不攝屬共稱比量

若謂作唯「世間共稱」,則神我和常等為共稱?彼諸神我與常雖是共稱,然而實有妨害量。容許詮說之共稱無妨害量故,緣取與「容許」同一義故是自性因。

寅二•斷除類似現量:

【現量亦譬如比量,謂趣入二遮遣者。】現量猶如比量「無現見二月」亦承許現量遮遣「見二月」故。如緣取容詮聲故—即「現量亦無現見二月」,共稱之現量亦有遮遣故,而成為六種?

【別信許無餘果因,容許不成立現量。】現見二月非現量,遮遣信許現量,詮說現見二月是現量故。從謂:「是現量」之辭比測義不違越之比量,雖由詮「非現量」之辭比測義,亦不違越於比量,彼因相之宗法攝屬信許比量之範疇,亦不應理,「宗法」之辭信許義之遍相,而且由因相而成立故。「究竟」辭承許義之遍相之究竟義故,彼性—亦遮遣共稱之現量亦不應理,雖容詮聲不成立現量,然而成立自證識是現量之故。彼故若所立是「唯誓立」,則為「義」和「聲」之過駁斥立論者之故,而不容許觀待「遮遣」一方。

###### 癸二•各個之自性

有四:

子一•敘述現量之遮遣分為二:

丑一•定義:

【若誓立性與經驗,相違是遮遣現量。】彼之定義,若唯誓立成立與自己實際經驗力相違量,喻如聲非所聞性謂之誓立(所立)。(聲所聞性之經驗相違。)

丑二•斷諍:

倘若聲成立非所聞,無耽著真實義,愚智者反而耽著顛倒名言—(聲是所聞),而成立名言故。現量之遮遣為不應理,若聲不成立非所聞,亦不成立所聞性故,遮遣不應理?不憶念前者之成立,結合憶念誓立(所立)不相違。

子二•比量之遮遣有二:

丑一•定義:

【因三式實勢量力,相違誓立遮遣因。】彼之定義:若唯誓立性,則因三式成立相違於實勢比量力之理論,喻如「聲是常」謂之誓立。

丑二•彼之斷諍:

數論師或謂,雖聲是常然亦生滅相。「顯現」和「寂靜」,非依佛弟子唯由「無」而新生,和「從究竟實有而滅失」。若於「寂滅」之際,則顯現寂滅相是無常,若顯現不寂滅則相違於寂滅性。彼故欲許既不顯相且又實有,和既是短暫性變化又欲許恆常,和欲許「神我」和「凡夫」相異,欲許「自性」和「變化」二者同一體為妨害量。

子三•相信量之遮遣

丑一•定義:

【相信辭和誓立宗,承許相違是遮遣。】彼之定義:若唯「誓立」性,成立與相信之辭相違。

丑二•分類:

彼相信之遮遣,分為信許,自語二者,依理門論云:信許遮遣和自語遮遣二種。

丑三•觀察諸義有三:寅一•聖言量和自語之差別;寅二•若相違彼則壞滅誓立;寅三•轉成他利之聲過

寅一•亦分為三:

卯一•觀察前期因明家之主張:

【謂他聖典與自語。】彼聖言量與自語二者之差別,前期因明學家主張與相信之聖言量相違,和立論者自之語辭相違。

卯二•詮述法稱論師之旨趣有二:

辰一•論式分析法:

【師謂論式分析義。】謂「論式分析」之遮遣信許。前者之誓立,與後者之詮說二者相違。喻如:前時「母」之誓立後,後時詮說為「石母」之自辭,比測彼誓立之義為相違,喻如「比量非量」,彼總相:所量為非諦實後,別相:認許自語之所量義故自語之相違。

【集量論於二者亦,闡述同喻。】所量之義「石母」,無正量謂之信許與自語二者同一喻體敘述之。

【理門論,聖典詮說其餘喻。】彼之旨趣法稱論師主張:「正法臨終後非得安樂。」聖典明白敘述。

辰二•測察與聖言量相違差別:巳一•特殊聖言量含攝於比量;巳二•一般聖言量相似自語:

巳一:特殊聖言量含攝於比量

【二所量有二正量,隱秘義無害自語,世尊言教之經典,攝於比量之述說。】現前之現量,隱秘之比量,極其隱秘分聖典之辭偈互相之間不相違,是世尊十二分教經典,如是聖典,陳那論師攝於比量故,非第三量旨趣,是能妨害量。釋量論:「可信語不欺,由總雖不現,無位故此覺,亦說為比量。」

巳二•一般聖言量等同自辭:

【故成立量理聖典,若唯量性不成立,聖典類同自語故,是能破性之旨趣。】諸成立實勢比量力之理論—聖典,是比量性。不俱彼事勢量力之諸聖典,與自語無差別故。信許彼自語後相違,亦相違於自語,互相間勢均立敵故,非能妨害之剋除性。

【共稱聖言量非量,成立正量是聖典,愚者信許後測察,智者測察後信許。】屆中之偈頌,釋量論云:「於見不見事,理成及自語,無害所有論,應取,觀察轉。」

卯三•斷諍有二:

辰一•斷除類似餘聖言量:

【餘經相違亦成彼。】然若吠陀外道主張:沐浴洗淨罪之說法相違,彼亦形成與聖言相違?

【貪等非法離諸貪,敘述諸非斷見法。】貪瞋痴屬於非法,和無彼諸「三毒」是正法,除了順世外道「斷見」外,其餘一切宗派皆信許。

【洗滌貪等因不違,如是諸論非聖典。】如既不相順正法,且不妨害於非法「罪行」之因,欲許沐浴洗淨罪業,彼主張亦與自語相違,若信許不對治病因之藥,能療養病,當成為笑柄。如相違彼立論之經論,終究不信許是聖言量。

辰二•作障非轉成所立之過之斷除:

【由自語相剋量論,倘若是唯懷疑性,彼非所立宗之過,故謂非宗之瑕疪。】雖剋除「自語」與「量論」相違性後,信樂產生懷疑,彼罪所立之過故,豈成妨害於所立?

【剋除產生之懷疑,方式非即已離過。彼語不成立所立,方式設置過之處。】剋除由自語相互相違,而產生懷疑之方式不計為過失。以剋除相違之方式不證成彼所立故,設置過失之處。

寅二•相違彼則壞滅誓立

【誓立敘明自思惟,攝於相違誓立滅。】誓立闡明實有自之思惟,若相信自語與論典之相違,攝屬於同一實事,則如腐壞之乳酪,自然而然滅失所期許。

【彼故於諍論之時,詮說過者落敗方。】

寅三•轉成他利比量之聲過

詮說語俱過者,是轉成他利比量之質難。

子四•遮除共稱亦分二:

丑一•定義:

【若誓立性與世間,相違是遮除共稱。】彼之定義,若唯誓立性成立與世間之法相違。

丑二•決定彼「遮除共稱」之自性有二:

寅一•攝略敘述:

【初立名欲許聲義,實體,相繫前已遮。】外道聲論派者主張初立名者,思惟聲義存在實體相屬後,任何存在「能」、「所」詮之相屬,彼容許詮說,若詮說彼無「能」、「所」詮之相屬性,則是具聲過謂之說法,承許實體相屬,觀察所詮品之際,已遮除之。

【趣知隨欲詮量力,彼已立成立共稱。】於遣餘之際,成立欲許聲詮釋一切之應用,若彼成立則亦已成立共稱。

寅二•敘述遮除共稱分析有二:

卯一•首先引述集量論之辭

集量論云:「有兔有法,非月,以其存在之故。」任何不共因之故無比量,若從聲而生相違於共稱之義,則剔除共稱亦非宗。

卯二•抉擇彼義有三:辰一•第一說法;辰二•第二說法;辰三•彼諸旨義

辰一•第一說法有二:巳一•破斥他宗觀察;巳二•詮說自宗合理

巳一•破斥他宗觀察亦有二:

午一•因明前期學家之說:

【滅除存在之因相,有兔是月之說法。】聲論派者:「有兔有法,不容許詮說「月」之聲,以其存在故。」。

午二•破斥彼說法有二:

未一•轉成非共因:

【於此諸有無喻體,容詮釋一切聲故。】存在因相無同品喻故,是非共通因,喻設置任何法,彼亦容許詮說月之聲故,彼故,因相之實有主宰,若無隨行喻則因相效力喪勢,雖捨彼因設置餘他因,亦無隨行故,轉成非共因何須說。詮說「存在」喻是此之果。

未二•轉成相違

【聲之義之「存在」謂,「容許月故」是相違】分別識上「存在」現相(法者),是相違。一切存在,皆容許詮說月之故。

巳二•詮說自宗應理有二:午一•容許詮說之共稱;午二•由聲而生之共稱

午一•容許詮說之共稱又分為三:

未一•認定容許詮說之共稱:

【測察世間聲而生,彼是共稱之意趣。】從世間禮俗行境而生之聲,法稱論師作為共稱之立名,由名言而生之法,詮說為共稱之聲。

未二•成立共稱遍及一切

【彼亦許一切所知,故共稱遍及一切。】境、時、相任一皆可,前時所立名或未立名亦可,共稱或不共稱皆可,容詮聲成立一切故,共稱亦成立於一切之故,為共通之旨趣。如云:「依彼所出生,欲轉故,無遮。已作未作等,種種性皆可。」

未三•彼之斷諍

【若謂不共許,共稱之聲與世俗相違。】信許存在唯「容詮聲」,然而前時不共許瓶等,而假立共稱之名與世俗相違?

【容詮述一切所知,作共稱之聲如煮。】雖是無實體然而實有效力故,造作立彼名,如:實有燒煮之效能謂烹煮之名。容許喝之物謂:「飲料」釋量論云:「雖無名於事,可性。由彼力,彼繫一切聲,故於彼彼成。」

午二•由聲生之共稱有三:

未一•認識由聲生之共稱

云:「由聲生之共稱」之旨義,亦

【容許共稱成立義,能依「立名」「隨詮聲」,若成立聲謂成立,敘說謂「聲生共稱」。】

未二:容許一切言聲成立一切義

能依「聲立名」和「隨欲詮立名」後,若成立聲亦即成立共稱,謂之敘述故,從聲而生謂共稱之說。如云:「聲依止於名,彼復唯依欲,聲成非不成,如是說聲名」。謂之述說。

未三•彼攝於比量:

【共稱比量之成立,相違無誤為非有。】當成立共稱性,是比量故,若相違比量之境,而不錯亂為非有,不需要唯一隨欲詮之數目者,前已述及,在此亦不須說。

辰二•第二說法亦有三:

巳一•由比量成立相異共稱境

非共通之故謂無比量之義,有兔非月之說法,詮說世俗表明無比量,除實勢比量外共稱之境相異之說,為何非同一共稱之境。

【共稱產生實體性,如比量當決定境,結合隨欲詮之量,無不趣入任一聲。】共稱比量若產生實體性,則如所作性和無常或火和煙為決定各自之實境,隨欲詮之結合於彼故,一切聲趣入一切境,誰能遮除?釋量論云:「故諸事有無,隨轉比量異,彼不自在轉,顯彼從欲生。」。

巳二•破斥他宗之觀點有二:

午一•初立名之因轉成非共因

【彼故攝入一切故,唯不趣入共稱境,詮說餘喻難取得,如所聞性非共因】有兔不容許詮說月之言聲,以其存在故,彼說任何存在等等之因相亦不容許詮說月之言聲,無同品喻故,如所聞性之因相,非共因。

午二•自宗支派之敘說不應理:

【敘述總相之際故,於有兔作比喻後,表明遍一切所知,「達第」非樹亦相似。】量論大疏云:有兔,容許詮說「月之名聲」,比測共稱性,任何無同品喻,非共因之故。」,云:非如是說,彼雖允許無同品喻,然而所謂「達第」非樹之說亦能害故。

巳三:敘述法稱論師之旨義有三:

午一:「月之名聲」成立共通性

【冰片與水銀等物,其餘共稱「月」之聲,彼所作喻謂清涼,成立月聲共通因。】配香論云:冰片。取精論云:水銀等現見「月之聲」,彼作為喻後,於清涼者亦詮說月故,豈轉成非共之因相。

午二•轉成事勢比量力

【趣諸初立名共因,若一成立遍成立,此是事勢比量力,若遮共稱汝亦滅。】隨欲詮之初立名趣知一切故,彼非共因為非有,若成立任一初立名,彼作比喻,成立一切。是為趣入事勢比量力。若不信許隨欲詮之共稱,則汝自信許之有兔等亦滅失故,一切名言皆破滅。

午三•若滅除容詮說,則與共稱相違

【隨欲結合初立名,如容許趣知一切,若滅壞世俗妨害,與共稱相違旨趣。】總之由「具原因初立名」和「隨欲詮初立名」二者,首先—(具原因)若測察「清涼者」或「烹煮」等,則可能不趣入一切事物,其次—隨欲詮—如成立唯「隨欲」名,滅除有兔為月之說法等,則世間習俗之妨害,謂與共稱相違之旨意。

辰三•觀察彼諸旨意有二:巳一•破斥他宗;巳二•詮自宗

巳一•破斥他宗又分為三

午一•破斥初立名和名言之分析:

【某某作為二分法,立名和名言共稱。】北方西藏學家,容許耽著唯「名相」是初立名之共稱,於覺識上容許耽著決定義虛體之聲,謂名言之共稱,此不應理。

【此名言時非實義,類彼定義前已遮。】名言之定義,覺識上欲許義虛體之聲,無錯亂。前章已遮止矣,若於名相作名言,非適值此時之義,若作世間習俗,則趣知身口意之作業,有時是口作業,非「身」、「意」作業。

午二•破斥初立名為實體和耽著作用

【直接與耽著容詮,立名。共稱亦謂二。】西藏諸家主張立名之共稱可分「直接」與「「耽著」容詮二者後,直接容詮是總義、耽著容詮以外義作為實事後,有兔之「實相」或「自相」法者,為直接或耽著月之聲,應可容詮說,以其實有分別「現相」或「自相」之故。喻如瓶「總相」或「自相」,能結合二者引述之。

【樂許有二種敘述,趣入之際無分別。】若敘述之時信樂總相與自相之分析,而了知則不作「直接所詮」或「耽著所詮」之分析,於觀所詮品已述矣。

午三•故應用二種說法錯誤:

【彼故二種之說法,直接耽著敘述誤。】論云:第一種說法耽著容詮之共稱,後者—第二種說法直接容詮之共稱之敘述非法稱論師之旨趣。

巳二•詮自宗:

【前者聲起之共稱,無比量故不剋除,亦或無彼之對立,彼故決定是能害。】從聲而生起之共稱相違,有二種察驗方式,首先:從聲而生起之共稱法,無比量而無法破斥,謂敘說之故,或是決定「相違比量」無不錯亂之故,從聲而起之比量敘說為能害量。釋量論云:「顯比量所成,相違無不謬,如是者即是,共稱比量故。」

【後者共稱之比量,是表明境之分類。】任何非共同因之故,若彼詮說為世俗之詮聲,則無比量之旨義,思惟此比量之境是實事,是增益故之旨義。

【如了知共稱遮遣,成立智者之旨趣。】從遣餘之方式,若了知能所詮,則善知共稱遮遣之旨趣。